试比较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在承运人的责任基础、责任期间、责任限额、免责等方面的不同规定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启发地签发的提单,对于租船合同下的提单一般也适用,但是甲板货和或动物除外维斯比规则将适用范围扩大到任何缔约国,

海牙规则的责任期限是从货物上船到下船。如果适用岸上的装卸设备则是自货物在装货港越过船舷到卸货港越过船舷或者由货物装上吊钩到货物离开吊钩。汉堡规则将期限延长到由收货到交货。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以每件或者每计费单位100英镑为限,但是托运人在装货前已发出声明并在提单中注明的不再此限。维斯比规则将每件或每计费单位提高到10000金法郎,或者按毛重计算每公斤30法郎,以其中较高者为准。汉堡规则进一步把限额在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提高了百分之二十五。

海牙规则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对于因为雇员驾驶、管理船舶的过失造成的损失和非因承运人本人的过失引发的火灾可以免责。维斯比规则对于知道可能会引起损失而行为或者不行为的不能免责。汉堡规则实行推定过失和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缩小了免责范围,除非能证明自己采取了一切可能措施,否则推定由承运人的责任造成损失。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区别

1、时间不一样

《海牙规则》,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1924),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H.R.),1924年8月25日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签订,1931年6月2日起生效。

《维斯比规则》,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外交会议上通过,自1977年6月23日生效。

《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又称“汉堡规则”。是指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上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2、背景不一样

《海牙规则》,为统一世界各国关于提单的不同法律规定,并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而制定的国际协议。

《维斯比规则》,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航海、造船技术日新月异的进步,使海上运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革,特别是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出现和迅猛发展,《海牙规则》的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关于承运人的大量免责条款明显偏袒船方利益,通货膨胀的现实使100英镑的赔偿限额明显过低等原因,到了50年代未,要求修改《海牙规则》的呼声日渐强烈。

《汉堡规则》,由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日益不能适应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扩展资料:

海牙规则的影响:

《海牙规则》于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欧美许多国家都加入了这个公约。有的国家仿效英国的作法,通过国内立法使之国内法化;有的国家根据这一公约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应的国内法;还有些国家虽然没有加入这一公约,但他们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用了这一公约的精神。

所以,这一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有关提单的最重要的和仍普遍被采用的国际公约。中国虽然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却把它作为制定中国《海商法》的重要参考依据;中国不少船公司的提单条款也采纳了这一公约的精神。所以,《海牙规则》堪称现今海上货物运输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牙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维斯比规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汉堡规则

简述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国际多式联运公约、汉堡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

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起至,卸完船为止的期间。赔偿责任退制,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或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俺托越人交货前已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并已在提单上注明的,则不在此限。 维斯比规则 承运人责任期间为船到船,赔偿限额的规定为,制定双重限额,每件666.67SDRS,每公斤2SDRS 并以高者为准。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责任期间为港口到港口。赔偿限额为每件835SDRS,每公斤2.5,SD RS并以高者为准。 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为每包或每一其他运货单位不超过920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在承运人的责任上有何区别

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在内容上发生了质的变化,对当事各方利益的保护更加合理,也适应了不断发展的航运技术的要求。总的来讲,这三个国际公约实质上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三、对货物的定义不同

 四、公约适范围不同

五、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不同用

六、诉讼时效不同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和中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

海牙规则是每单位或每件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采用双重标准,以高者为准: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

或每件每单位10000金法郎

如果提单上列明集装箱,托盘或类似装运器具所装货物的件数,则次件数可用作计算限额,否

则,此器具本身视为一个单位

后来对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的议定书修改了计算单位,将金法郎改成特别提款权SDR,

毛重每公斤2 SDR

或每件每单位666.67 SDR

其他对维斯比规则基本未作改动

汉堡规则进一步提高了限额,毛重每公斤2.5 SDR

或每件每单位835 SDR

并规定了延迟交付(事先预定的时间内未交付或者按一个负责任的承运人所能要求的合理时间范

围内未交付,均视为迟延交付)的责任限额,

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为限, 但不超过合同规定的运费总额

不属于承运人所有的装运器具本身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中国海商法规定,毛重每公斤2 SDR

或每件每单位666.67 SDR

如果构成海商法下规定的延迟交付(在约定时间内未交付才构成迟延交付,注意与汉堡规则的区

别),以相当于该延迟交付货物应付运费为限

不属于承运人所有的装运器具本身视为一个单独的货运单位

鹿特丹规则进一步提高限额:毛重每公斤3 SDR

或每件每单位875 SDR

除海牙规则未对承运人丧失责任限制条件作出规定外,其他均作出类似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

或不作为,承运人将丧失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